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孙兴昌,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宣如,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兴昌、孙宣如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兴昌、孙宣如于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间,在“拼多多”、“快手”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售卖家禽的信息,在他人看到信息并咨询相关业务时,被告人孙兴昌、孙宣如诱使对方添加“微信”好友,并向对方发送家禽苗的图片、视频等以骗取信任,以收取货款、定金等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等形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伍某某等一百余人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被告人孙兴昌、孙宣如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伍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兴昌、孙宣如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兴昌、孙宣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臧洋
检察官助理:王建锋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兴昌、孙宣如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849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