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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兴海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孙兴海,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3月27日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兴海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7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8日再次补充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兴海在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水库旁经营85亩鱼塘、在造甲城镇永定新河右堤永河大桥西南侧经营1070亩鱼塘,养殖虾、鱼、螃蟹。2019年8月至10月,孙兴海将两处鱼塘内的虾、鱼、螃蟹捕捞完毕后将永定新河右堤鱼塘剩余的坑底鱼承包给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2019年10月中旬,孙兴海为给出鱼后的鱼塘进行清塘杀菌,委托郑某某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康好水产技术服务中心购买用于清塘的清塘灵、清塘净、清塘威。2019年11月16日,孙兴海又委托徐某某从网上购买了两箱共计48瓶海富清塘威。2019年11月21日、25日、26日,孙兴海先后三次到其经营的大王台水库旁鱼塘、永定新河右堤鱼塘施撒38瓶海富清塘威和7瓶左右其他清塘灵、清塘净和清塘威。

2019年11月26日,李某甲、李某乙在永定新河右堤鱼塘捕捞承包的坑底鱼时发现鱼塘中有1只东方白鹳和4只苍鹭的死体,后被二人带回食用;同年12月2日,在孙兴海经营的大王台水库旁鱼塘发现1只东方白鹳死体;同年12月4日在孙兴海经营的永定新河右堤鱼塘发现7只东方白鹳死体、13只苍鹭死体、2只草鹭死体、2只喜鹊死体、3只红嘴鸥死体和2只银鸥死体。

经毒化检验,2019年11月26日李某甲、李某乙捡拾后烹饪剩余的残体中,1只东方白鹳残体中检测出甲拌磷成分;同年12月2日发现的1只东方白鹳死体食管内的食物中检测出甲拌磷成分;同年12月4日发现的死体中有6只东方白鹳、10只苍鹭、1只草鹭、1只红嘴鸥、2只银鸥的体内均检测出甲拌磷成分;在孙兴海剩余的海富清塘威以及公安机关从广东**药业有限公司、徐某某网购的淘宝店调取的海富清塘威中亦检出甲拌磷成分;在孙兴海经营的鱼塘内提取的鱼和水样中也检出甲拌磷成分。

经鉴定,案发现场发现的8只动物死体为东方白鹳,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经天津市宁河区林业局认定,东方白鹳、苍鹭、草鹭、喜鹊、红嘴鸥、银鸥均为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同时东方白鹳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中。东方白鹳物种价值每只人民币10000元、苍鹭每只人民币500元、银鸥每只人民币300元、红嘴鸥每只人民币300元、草鹭每只人民币500元、喜鹊每只人民币300元。体内含有甲拌磷成分的22只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400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孙兴海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海富清塘威、塑料桶等;2.书证: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及价值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兴海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兴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兴海过失投放毒害性物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兴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兴海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凤佳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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