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孙军,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军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未执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穆某某、符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军至本市栖霞区尧佳路99号附近中建三局工地内,将被害人符某某放在宿舍窗口的一部vivo y83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后孙军至尧佳路99号附近武警公寓在建工地宿舍内,将被害人穆某某放在宿舍窗户口的一部华为Nova7S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8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孙军被抓获归案。审查起诉阶段,孙军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穆某某、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军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嘉菁
检察官助理 刘兴培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军现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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