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南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孙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单元**楼**室。2014年9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18年5月10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0元。2019年5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执行。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冰涉嫌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9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9月14日、11月27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孙冰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利用和被害人孙某某为恋爱关系之机,编造自己房产需要办理贷款、自己被派出所拘留等事由,先后多次从孙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约306,800.00余元,所骗取的钱款已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孙冰于2019年5月30日在南岔火车站站前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截图、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冰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林
2020年2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岔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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