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路**花园**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由该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园区**路**号**公寓**幢**室。被告人左某某2016年10月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由该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通过直接售卖、物流寄送的方式,以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做资金支付,向被告人左某某出售价值人民币145602元的雪茄烟,向秦某某出售价值人民币63300元的雪茄烟,货值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208902 元。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其住处缴获雪茄烟629支、烟丝若干。
2.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左某某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通过物流寄送、直接售卖的方式,以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做资金支付,被告人左某某向张某甲出售价值人民币97400元的雪茄烟,陈某某向王某某等人出售价值人民币11400元的雪茄烟,二人共同销售货值金额价值人民币108800元。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其处缴获雪茄烟1043余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查扣到的雪茄烟;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秦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出具的证明;
6. 江苏省南京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7.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左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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