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620号
被告人孙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号**室,住**路**弄**号**室。2015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至6月28日,被告人孙某在暂住于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期间,窃得被害人田某乙放置于床头柜内的一张卡号6222670016********上海银行借记卡及密码,后至本区**路**号**路**号**路**号工商银行ATM机从该卡内提取现金,共计窃得人民币8万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证实其银行卡被他人盗领人民币8万元的事实。
3.证人田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爷爷田某乙的银行卡被人盗领人民币8万元,后其打电话给被告人孙某,孙承认盗窃的事实。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孙某给了其人民币5000元现金,并帮其还了5000元债务。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孙某扣押了涉案银行卡和移动电话。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三张,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涉案监控,该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孙某至银行ATM机取款的事实。
7.接受证据清单、手机短信截屏照片,证实田某乙的手机收到的银行发出的取款短信。
8.田某乙被盗银行卡的个人存款账户详细信息,证实其被盗银行卡内的资金流水明细。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孙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怡平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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