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13日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乡**队**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13日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69********,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楼镇**楼村**楼87户。2013年5月2日,被告人郭某甲因犯诈骗罪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31994********,回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楼镇**楼村**楼87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13日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庄17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13日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楼镇**楼村**楼296户。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郭某丙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13日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丁,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楼镇**楼村**楼298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13日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贾某、郭某甲、郭某乙、李某某、郭某丙、郭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因琐事在瑞丽市**镇德龙***栋**号**珠宝店发生争吵,被害人杨某某打了被告人孙某某一拳。随后被告人孙某某打电话将情况告知被告人郭某甲等人,随后被告人郭某甲、贾某、郭某乙、李某某、郭某丁、郭某丙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郭某甲、孙某某等人和被害人杨某某再次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孙某某、贾某、郭某甲、郭某乙、李某某、郭某丙、郭某丁上前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杨某某多处头皮裂伤。经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贾某、郭某甲、郭某乙、李某某、郭某丙、郭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贾某、郭某甲、郭某乙、李某某、郭某丙、郭某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贾某、郭某甲、郭某乙、李某某、郭某丙、郭某丁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贾某、郭某甲、郭某乙、李某某、郭某丙、郭某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振芳
2020年7月10日
附:
1、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光盘十四张。
2、被告人孙某某、贾某、郭某甲、郭某乙、李某某、郭某丙、郭某丁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753****,1525591****,1518496****,1520885****,1320882****,1596920****,152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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