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孙利周,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利周曾因扰乱社会治安,于2006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孙利周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利周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利周因长期怀疑其女友被被害人孟某某等人控制从事色情表演,遂欲泄愤报复孟某某。2012年3月31日,孙利周与孟某某约至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和和燕路交叉口原大家乐酒店门口见面。后孙利周纠集多人在大家乐酒店门口等待,在孟某某赶至酒店附近时,孙利周等人手持砍刀、铁棍等工具对孟某某及与其随行的被害人金某某进行追赶和挥砍,致孟某某、金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其体表瘢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9月30日,孙利周主动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投案。到案后,孙利周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利周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利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燕
检察官助理:王卓群
2020年10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孙利周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认罪认罚简易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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