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孙前锦,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庄**组**号)。被告人孙前锦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前锦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晚20时许,被告人孙前锦持事前准备的水果刀、塑料约束带等工具,至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区花坛突围果蔬店门前,趁被害人解某某不备,强行进入其车内,用约束带捆绑其双手,持刀威胁被害人解某某向其索要财物,后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劫取被害人解某某人民币2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为向被害人退还2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手机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前锦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6.被告人购买作案工具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孙前锦手机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前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前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前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睿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前锦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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