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勤以3000元的价格将毒品麻古70颗贩卖给卢某某。(参照本地区查获的同类的毒品平均重量计算出100颗麻古重量为9.090克,即70颗麻古重6.363克)
2017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孙勤以3000元的价格将毒品麻古100颗贩卖给卢某某,后由张某甲将100颗麻古交给卢某某。(参照本地区查获的同类的毒品平均重量计算出100颗麻古重量为9.090克)。
2017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勤以30元一颗的价格将毒品麻古30颗贩卖给张某乙,至案发时张某乙未支付毒资。(参照本地区查获的同类的毒品平均重量计算出100颗麻古重量为9.090克,即30颗麻古重2.727克)。
经对张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扣押在案的麻古进行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勤以牟利为目的而贩卖毒品,数量达18.18克,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勤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勤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勤在有期徒刑7-9年予以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蒋晓琴
附:
1.被告人孙勤现被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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