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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华、许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孙华,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街**号**楼(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镇**村**)。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4月4日,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2020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4月4日,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年5月15日,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镇**(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2020年3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4月6日,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路**号(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号)。2020年3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4月6日,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华、许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易某某、唐某某涉嫌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张晓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许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值班律师苏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孙华、王某某、易某某、唐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华、许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实施盗窃,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村**大道**工地盗窃被害单位**建筑有限公司的模板三次、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地盗窃被害单位**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模板九次,可以查清的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67612元。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5日、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孙华伙同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三次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村**大道**工地盗窃模板,均到被告人易某某经营的广州市南沙区**镇**销赃。经查,三次被盗红板面黄边的模板共计261张。经鉴定,被盗模板价值人民币12267元。

2.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孙华伙同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地盗窃模板,后到被告人易某某经营的广州市南沙区**镇**销赃,获利人民币3115元。被盗模板数量不详,无法估价。

3.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孙华伙同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地盗窃模板,后到被告人易某某经营的广州市南沙区**镇**销赃,获利人民币4700元。被盗模板数量不详,无法估价。

4.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孙华伙同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地盗窃模板,后到被告人易某某经营的广州市南沙区**镇**销赃,获利人民币9000元。被盗模板数量不详,无法估价。

5.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孙华伙同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地盗窃模板,后到被告人易某某经营的广州市南沙区**镇**销赃,获利人民币4446元。被盗模板数量不详,无法估价。

6.2020年2月,被告人孙华伙同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地五次盗窃模板,后到被告人唐某某经营的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建材市场销赃。经查,被盗红面红边模板共计572张,被盗黑色模板共计120块。经鉴定,被盗模板价值人民币34084元。

二、2020年2月,被告人易某某明知道他人出售的模板来历不明,可能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然先后八次在凌晨时分,在其经营的广州市南沙区**镇**收购他人盗窃得来的模板。经查实,收购红面黄某某模板261张,红面红边模板387张,黑色模板229张。经鉴定,被告人易某某收购的模板价值合计人民币44196元。

三、2020年2月,被告人唐某某明知道他人出售的模板来历不明,可能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然先后五次在凌晨时分,在其经营的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建材市场收购他人盗窃得来的模板。经查实,收购红面红边模板572张,黑色模板120张。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收购的模板价值合计人民币34084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孙华、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易某某、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易某某、唐某某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单位**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华、许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华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华、许某某、易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华、许某某、易某某、王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易某某、唐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已经挽回,对被告人孙华、许某某、王某某、易某某、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孙华、许某某、王某某、易某某、唐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孙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创彬

检察官助理 吴美玉

                            202071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华、许某某、王某某、易某某、唐某某均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一份谅解书

3.每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本案被盗模板已全部发还被害单位。本案扣押的一辆摩托车、四部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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