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孙卓强,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捕前暂住三亚市吉阳区**。因吸毒于2016年 9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卓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孙卓强伙同符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电动车到三亚市天涯区**路附近寻找盗窃目标,二人停车后徒步进入**公寓小区**单元**楼。符某某用小卡片打开李某某等人居住的**宿舍房门然后在走廊望风,孙卓强进入房间盗走被害人康某某的一部OPPO R1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3元)、被害人张某甲的一部华为A9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4元)、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VIVO Y66ia(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8元)。破案后,未追回被盗手机。
二、2020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卓强伙同符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电动车到三亚市吉阳区**居委会**区**巷附近寻找盗窃目标,二人停车后徒步进入**区**巷**号,孙卓强在走廊望风,符某某用小卡片打开王某某等人居住的**宿舍房门然后进入房间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VIVO X6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4元)、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美图M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5元)、被害人孙某某的一部OPPO R59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6元)。
盗窃得逞后,符某某提议继续盗窃,孙卓强在走廊望风,符某某用小卡片打开张某乙等人居住的**宿舍房门然后进入房间盗走被害人张某乙的一部华为荣耀9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9元)、被害人程某某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7元)、被害人麦某某的一部VIVO X2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7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窃的一部VIVO X6S手机、一部OPPO R59手机和一部华为荣耀9手机已退还被害人。
三、2020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孙卓强伙同符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电动车到天涯区**社区**巷继续实施盗窃,二人进入**社区**巷**号楼内,二人用小卡片打开陈某某等人居住的**宿舍房门,孙卓强在走廊望风,符某某进入房间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OPPO R1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8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的一部OPPO R15手机和一部VIVO手机已退还被害人。
四、2020年1月 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卓强伙同符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电动车到天涯区**社区**巷**小区
**栋继续实施盗窃,二人用小卡片打开被害人齐某某长期居住的**房门,孙卓强在走廊望风,符某某进入**房内盗走被害人齐某某的一部苹果6S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6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的一部苹果6S PLUS手机已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孙卓强于2020年1月15日被抓获,缴获电动车一辆、被盗的六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手机六部、电动车一辆;2.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康某某、张某甲、王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张某乙、麦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卓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指认案发现场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卓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卓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其中入户盗窃一次,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537元,数额较大,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卓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卓强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作案工具电动车一辆暂扣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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