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孙博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90********,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博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孙博某在担任**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大港营业部小团经理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外公开宣传该公司及其理财产品,采取订立《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等形式,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合同金额达人民币502万元,投资人实际投资金额达人民币376万元,涉及投资人达53人,投资人损失金额达人民币287万余元,被告人孙博某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9499元。案发后其家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9499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博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会计审计报告;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博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晋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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