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乡**村***屯。在京无固定住所。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4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广金,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街**号**,在京无固定住所。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于1987年6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二千元,于2018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于广金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于广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于广金在北京市东城区沙滩路口附近,扒窃被害人薛某某华为牌nova6型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孙某某、于广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盗手机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人口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于广金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李某某、马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于广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于广金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于广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于广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1年1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于广金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两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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