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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占军、马超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孙占军,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村,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超,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占军、马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被告人孙占军伙同马超在五常市鸿霖观天下小区附近,用破窗器砸碎被害人郑某某的车牌号为黑A****P的白色丰田汉兰达SUV车的车玻璃,盗窃车内蓝色布制手提包一个,内装有七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70元)一张银行卡、一本户口本。

2. 2020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被告人孙占军伙同马超在五常市金座小区附近,用破窗器砸碎被害人张某甲的车牌号为黑A****6的白色尼桑吉普车的车玻璃,盗窃车内ipad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798.80元)软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650元)玉溪香烟两盒(价值人民币46元)芙蓉王香烟两盒(价值人民币50元)汾酒两瓶(价值人民币440元)白条鸡两只(价值人民币180元)飞利浦电动剃须刀一个(价值人民币200元)现金520元,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884.80元。

3. 2020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被告人孙占军伙同马超在五常市清华小学西侧马路上,用破窗器砸碎被害人梁某某的车牌号为黑A****3的白色陆风X轿车的车玻璃,盗窃车内手包一个(价值人民币280元),内有现金1,000元、身份证四张、银行卡四张、驾驶证两张、行车证一张、银行盾两张、后备箱中皮箱一个内有被褥、书包(价值人民币800元)小孩衣服一套(价值人民币180元)女式内衣一套(价值人民币180元)、校服四套(价值人民币1,050元),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49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返还。

4. 2020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被告人孙占军伙同马超在五常市实验二小学西侧马路上,用破窗器砸碎被害人郭某某的车牌号为黑A****7的白色丰田越野车的车玻璃,盗窃车内黑色东芝P30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芙蓉王香烟两盒(价值人民币50元)中华香烟八盒(价值人民币520元)充电宝一个(价值人民币144元)卡包一个内有身份证三张、银行卡、ETC卡、700元现金,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614元。

5.2020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被告人孙占军伙同马超在五常市鸿霖观天下小区附近,用破窗器砸碎被害人鲁某某的车牌号为津R****7的白色奔驰C180L车的车玻璃,盗窃车内飞利浦电动剃须刀一个(价值人民币210元)南京玄赫门香烟五盒(价值人民币80元)核桃仁七斤(价值人民币196元)UGG女鞋一双(价值人民币810元)米白色毛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40元)黑色针织连衣裙一件(价值人民币140元)米白色外套一件(价值人民币720元)黑色印花连衣裙(价值人民币140元)黑色男士羽绒坎肩(价值人民币89.60元)现金20元,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545.6元。

6. 2020年1月15日至1月16日,被告人孙占军伙同马超在大庆市唯美主邑小区附近,用破窗器砸碎被害人尹某某的车牌号为黑E****Y的黑色路虎发现3越野车的车玻璃,盗窃车内黑色阿玛尼手提包一个(价值人民币3,000元)蔻驰手包一个(价值人民币3,600元)内有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600元。

7. 2020年1月15日至1月16日,被告人孙占军伙同马超在大庆市乾和城小区附近,用破窗器砸碎被害人李某某的车牌号为黑E****K的白色哈弗H2汽车的车玻璃,未盗得任何财物。

8.2020年1月15日至1月16日,被告人孙占军伙同马超在大庆市乾和城小区附近,用破窗器砸碎被害人王某某的车牌号为黑E****Y的白色哈弗H2汽车的车玻璃,盗窃车内黑色貂皮外套一件(价值人民币6,000元)。

9. 2020年1月15日至1月16日,被告人孙占军伙同马超在大庆市乾和城小区附近,用破窗器砸碎被害人董某某的车牌号为黑E****D的白色本田轿车的车玻璃,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

10. 2020年1月15日至1月16日,被告人孙占军伙同马超在大庆市乾和城小区附近,用破窗器砸碎被害人杨某甲的车牌号为黑E****G的白色奔驰GLC汽车的车玻璃,盗窃车内芬迪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200元)卡包一个(价值人民币40元)内有银行卡及身份证、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240元。

11. 2020年1月15日至1月16日,被告人孙占军伙同马超在大庆市瀚城星苑小区附近,用破窗器砸碎被害人张某乙的车牌号为黑E****5的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的车玻璃,盗窃车内猴菇米稀一箱(价值人民币166元)金典纯牛奶一箱(价值人民币80元)海鲜大礼包一箱(价值人民币118元)扇贝一箱(价值人民币69元)黄花鱼一箱(价值人民币58元)纯甄酸奶一箱(价值人民币68元)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59元。

12.2020年1月15日至1月16日,被告人孙占军伙同马超在大庆市高新区新城云水湾小区附近,用破窗器砸碎被害人杨某乙的车牌号为黑E****G的香槟金色别克GL8商务车的车玻璃,盗窃车内沙驰手包一个(价值人民币560元)鳄鱼皮手包一个(价值人民币400元)现金人民币5,200元、美金2元、台币100元、飞利浦电动剃须刀一个(价值人民币300元)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460余元。

13. 2020年1月14日至1月15日,被告人孙占军伙同马超在肇东市温泉湖畔小区附近,用破窗器砸碎被害人温某某的车牌号为黑M****8的白色丰田CRV吉普车的车玻璃,盗窃车内黑色带LV图案卡包一个(价值人民币24元)内有银行卡、社保卡等卡片,案发后赃物已返还。

综上,被告人孙占军伙同马超实施破坏性盗窃行为13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8,787.40元,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7,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赃物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梁某某、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占军、马超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占军、马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占军、马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占军、马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占军、马超曾经故意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占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马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占军、马超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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