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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吉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孙吉龙(别名孙老五),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11198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湖南省岳阳市**区**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吉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0年左右,孙某甲(已判刑)从监利县三洲镇来到湖南省岳阳市,借助其表哥郭某甲(又名郭某乙,另案处理)“混社会”的名气和势力混迹社会,人称“小三”,先后结识了李某甲、张某甲、孙某乙、李某乙、袁某甲、方某某、季某某和被告人孙吉龙,在岳阳、三洲等地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以及在三洲镇强揽工程、承租农田、林地等,积累了一定的组织基础和经济实力。2006年10月,孙某甲替孙某乙、李某乙从岳阳邀约四、五十人到三洲镇东北村与李某丙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当场致孙某甲一方邀约参与斗殴的熊某某重伤后昏迷不醒成“植物人”。2008年孙某乙、李某乙因该案被判刑,孙某甲一伙在监利县三洲镇一带名声大振。2011年起,孙某甲强行插手三洲镇的幼教行业,使用威胁、滋扰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通过逼退股东,排除竞争、强行收购兼并中洲片区、盐船片区的其它幼儿园、强迫他人转让租赁经营权、退出幼儿园的经营活动、强行挂靠校车、强迫降低租赁费等一系列的强迫交易行为,垄断了三洲一带的幼教市场;通过抬高学费、强行收取所谓的“校车管理费”、“安全保证金”等手段谋取高额非法利润。为持续谋取经济利益,孙某甲凭借其“江湖名气”,笼络阳某某,伙同李某甲、张某甲、袁某甲、阳某某、孙吉龙等人,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孙某甲为组织、领导者,李某甲、张某甲、袁某甲、阳某某、方某某、孙某乙、李某乙、袁某乙(均已判刑)、汪某甲(另案处理)、孙吉龙为骨干成员,季某某、杜某甲、张某乙、李某丁、姜某某、廖某某、曹某某、蒋某某、龙某某(均已判刑)、柴某某(另案处理)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核心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孙某甲被组织成员敬称为“某某甲”(又名“某某乙”),在组织内具有绝对的权威,决定和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支配组织收益。孙某乙、李某乙、袁某乙系孙某甲早期的得力手下,在2006年聚众斗殴案中作用突出,为组织扬名立威发挥了重要作用。李某甲为组织强行插手经营三洲镇中洲小学附属幼儿园和智慧幼儿园出谋划策,协助孙某甲指挥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张某甲负责三洲镇智慧幼儿园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对孙某甲指令的传达执行,积极参与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袁某甲、方某某追随孙某甲多年,接受其领导和管理,多次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阳某某服刑期间,孙某甲主动到监狱探视,并看望其家人,对其予以笼络,使其成为后期信赖的得力干将,为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人孙吉龙追随孙某甲多年,多次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有比较成熟的管理模式来维系组织运转。在组织内部已形成一些约定俗成的纪律和规矩:为组织担责受罚的成员,深受组织信赖,由组织出面善后予以慰问,指使组织成员作伪证包庇其他组织成员;对远离组织的成员进行惩戒;讲组织纪律,对不听安排者或安排的事务做得不满意者进行训斥殴打。孙某甲安排组织成员陪客吃饭,要求李某戊(又名李某己)敬酒,孙某甲认为李某戊对客人不尊敬,对其进行责骂,被告人孙吉龙见状与李某戊发生争吵,饭后孙吉龙带人砍伤李某戊。

该组织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有组织地以投资、合伙等方式经营幼儿园获取经济利益,聚敛巨额资产,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所获收益部分为其组织成员发放奖励、到监狱看望、上账、出狱后接风洗尘及外逃资助、租房、赔偿被害人损失、平息事态,采取这些方式笼络人心,提升组织犯罪能力,强化控制和维系组织生存发展。

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15起。其中持枪械聚众斗殴1起,致1人重伤;敲诈勒索4起;为收回高利贷,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暴力殴打他人作案4起;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3起,致2人轻伤、2人轻微伤;妨害作证1起;强迫交易2起。因为中心幼儿园租金一事,闵某某与孙某甲发生矛盾,双方在三洲镇东北村“约架”,孙某甲安排李某甲组织了包括季某某在内的大量人员聚焦到东北村,被三洲镇派出所将双方驱散。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三洲一带对幼教行业的经营形成垄断,在其自行划定的势力范围内,不许任何人染指,且不准范围内的小学招收未满6周岁儿童入学,否则便暴力威胁或打压。在岳阳、三洲一带形成重大影响,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强制,多名被害人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直到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才敢检举或是公安机关调查时才敢反映,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非法拘禁罪

2011年,被害人黄某甲找孙某甲借款9万元,孙找黄按月收取百分之十的高额利息,数月后,黄无力偿还孙的本金及利息。2012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5时许,在岳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口,孙某甲带领袁某甲、被告人孙吉龙等人,将黄某甲强行拖上车并对其殴打,随后将黄押至岳阳市华城商务会所,予以控制,以暴力相威胁,逼迫黄筹钱还款。黄某甲被迫给女友龚某某打电话,当晚12时许,龚某某筹集5万元交给孙某甲,孙某甲又让黄某甲打下7万元欠条,并让黄某甲的弟弟黄某乙担保后,才让黄某甲离开。一星期后,黄某乙代黄某甲还款1万元给孙某甲。同年6月,孙某甲带领袁某甲等人找黄某乙逼讨,砸坏其超市的部分物件,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当年,岳阳市公安机关对孙某甲刑事立案,出于对法律威慑,孙某甲免除了黄某甲余下的债务,与黄达成谅解。

三、强迫交易罪

2010年,被害人陈某甲因赌博欠下孙某甲高利贷,想在监利县三洲镇中洲小学内开办幼儿园挣钱还债,便找到汪某乙、纪某某(现已去世)协商合伙办学,三人经与中洲小学校长曾某某协商,于2011年3月31日签订了租赁办学合同,开始修建办学楼等基础设施。孙某甲听说办幼儿园有利可图,在找陈某甲等人强行要求入股未成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份先后安排被告人孙吉龙以及方某某带人到幼儿园工地摆场滋扰,要求工人停工。汪某乙、纪某某慑于孙某甲的淫威被迫退出,陈某甲被迫同意与孙某甲合伙办学,孙某甲占股80%,陈某甲占股20%。后孙某甲向陈某甲讨要高利贷,逼迫陈某甲将名下股份陆续全部转给孙某甲。陈某甲前妻秦某甲得知后,找其哥秦某乙借款10余万还给孙某甲,赎回陈某甲原有股份10%。

2011年之前,三洲镇中洲片有五家私立幼儿园,孙某甲经营中洲小学附属幼儿园期间,指使李某甲、袁某甲等人带社会闲散青年,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并通过三洲镇教育组上门检查并下整改通知书,强迫周边幼儿园停办或合并,先后强行收购了朱某某和彭某某夫妇办的幼儿园,使其他三家幼儿园停办,并禁止周边幼儿园在中洲地区招生,从而达到在中洲地区垄断幼儿园教育行业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东北村朱某某原办有“**幼儿园”,是中洲片唯一在教育部门办有《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办了五六年时间口碑很好,2011年准备扩大规模,但在孙某甲、李某甲、袁某甲等人的不断上门滋扰逼迫下,被迫与孙某甲签订转让协议,将幼儿园合并到孙某甲的**小学附属幼儿园。

王塘村彭某某夫妇从2007年起开办“**幼儿园”,2011年7、8月,在孙某甲不断上门胁迫下,将幼儿园合并到孙某甲的**小学附属幼儿园。

柘木乡人陈某乙在薛潭开办“**幼儿园”多年,生源有三洲镇东北村的幼儿,孙某甲承包经营**小学附属幼儿园后,打电话以及与李某甲上门对陈某乙威胁,不准陈某乙在东北村招生,遭到陈某乙的拒绝。孙某甲与李某甲商量后安排被告人孙吉龙开车、袁某甲带多人于2012年2月11日晚,将陈某乙的的一台校车砸坏。事后孙某甲补偿陈某乙23000元,强迫陈某乙接受不得在中洲辖区招生的协议条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审计报告书等;2.证人李某庚、袁某某、李某辛、周某甲、连某某、周某乙、魏某某、苏某某、杜某乙、柴某某、夏某某、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汪某乙、罗某某、黄某甲、朱某某、彭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3.同伙孙某甲、李某甲、张某甲、阳某某、袁某甲、方某某、孙某乙、李某乙、袁某乙、季某某、张某乙、李某丁、姜某某、曹某某、蒋某某、廖某某、龙某某、杜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孙吉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吉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吉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采取暴力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吉龙在强迫交易一案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湛逢东

2019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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