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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困困、郑前利抢劫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孙困困,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乡**行政村**庄**号。被告人孙困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3月30日因行政处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于2017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前利,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号。被告人郑前利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困困、郑前利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孙困困、郑前利驾驶改装的尼桑轿车到本市颍泉区闻集镇105国道杨店村路段,利用抽油工具盗窃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货车油箱内柴油,被梁某某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将上身探入郑前利所驾驶车辆副驾驶室,欲抓捕孙困困、郑前利,郑前利、孙困困驾车抗拒抓捕,并对梁某某进行威胁。郑前利、孙困困抗拒抓捕无果,便同梁某某返回盗窃现场,将盗窃的柴油抽回梁某某货车油箱,郑前利趁机逃匿。孙困困企图驾车逃跑时,梁某某从副驾驶车窗钻入车内,孙困困强行驾车逃跑,抗拒抓捕,其驾驶的车辆撞到梁某某货车尾部,致梁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梁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前利、孙困困所驾驶车辆物证照片;

2.被告人郑前利、孙困困人口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困困、郑前利的供述和辩解;

6.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困困、郑前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困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困困、郑前利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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