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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国芳盗窃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孙国芳,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村**号,住株洲市荷塘区**街散户。2013年10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国芳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5月8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孙国芳先后在株洲市荷塘区窃取他人手机四台,经鉴定,其所窃取的其中三台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459元,分别是:

1、2019年4月26日早上,被告人孙国芳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号,窃取被害人银色vivo手机一台。

2、2019年1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孙国芳窜至株洲市荷塘区百家春超市路边,扒窃被害人红色OPPO手机一台,经鉴定该台手机价值700元。

3、2019年11月23日下午15时20分许,被告人孙国芳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华润万家前坪广场,扒窃被害人黑色华为手机一台,经鉴定该台手机价值500元。

4、2019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孙国芳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建福酒店附近,扒窃被害人绿色小米手机一台。经鉴定该台手机价值12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国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国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国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国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共四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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