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孙大胜,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孙大胜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8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大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大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间,被告人孙大胜先后多次至徐州市鼓楼区、泉山区等地多处商铺,使用气割、螺丝刀、钳子等工具,采取破坏性手段进入店内,盗窃现金、香烟、食品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506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3日3时许,被告人孙大胜至徐州市鼓楼区九里新苑七期小区门面店,盗窃旭芯奶茶店内现金约50元及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盗窃利威情烟酒店内现金约1200元、硬五星香烟11盒、软五星香烟15盒、硬中华香烟10盒、宽窄香烟2盒。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997元。
2.2020年1月5日2时许,被告人孙大胜至徐州市鼓楼区万科橙郡小区门面店,盗窃板面店内现金约15元、饮料2瓶、酸奶1瓶,盗窃中国移动营业厅内现金约20元、小天才电话手表1部、手机模型2部。
3. 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孙大胜至徐州市鼓楼区云创科技园区餐厅,盗窃现金约30元、小苏香烟2盒、硬五星香烟2盒。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78元。
4. 2020年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孙大胜至徐州市泉山区**村**超市,盗窃现金约800元、大苏香烟3盒、小苏香烟4盒。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223元。
5.2020年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孙大胜至徐州市鼓楼区**路**苏烟酒店,盗窃现金约100元、软金砂香烟17包、硬中华香烟10盒、软五星香烟17包、黄鹤楼蓝楼香烟8盒、大贡香烟6盒。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893元。
6.2020年01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孙大胜至徐州市泉山区庞庄门面店,盗窃骨里香熟食店内烧鸡4只,盗窃鼎鼎奶茶店内现金约100元。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孙大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记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王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孙某某、路某某、李某丙、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大胜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证明;
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大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大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大胜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大胜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绍玉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大胜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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