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孙天贝,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号。被告人孙天贝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天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3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孙天贝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孙天贝为参与网络赌博取得其朋友被害人刘某某名下一张工商银行卡,并注册支付宝账户绑定该银行卡。2019年9月,被害人刘某某为购车向被告人孙天贝要回该银行卡,并于2019年10月9日存入购车款人民币63500元。被告人孙天贝在收到该银行卡存款短信通知后,使用支付宝将上述钱款转入网络赌博账户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孙天贝于2019年11月8日在南京市**区**路**村**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天贝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天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天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天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天贝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天贝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哲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天贝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