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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孙威,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威在罗某甲的纠集下,参加了以曾某甲、周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多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4年5月,曾某甲服刑出狱后与其原新邵县职中校友周某甲交往密切,经常一起赌博、唱歌。后周某甲在新邵县酿溪镇资码街开了个“打渔(赌博)店”,曾某甲和韩某甲等人经常到该店赌博,毛某甲、毛某乙、谢某甲、罗某甲、李某甲等人也经常在周某甲所开的“打渔店”中吃喝玩乐,由此形成了一个小团伙。周某甲因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出手大方,被团伙成员尊称为“某哥”,曾某甲因年龄稍长,混过社会,敢打敢拼,被团伙成员尊称为“健哥”,二人逐渐得到大家的认可,成为该团伙的核心人物。

同期,何某乙、罗某丙也在资码街开了个“打渔店”,并纠集钟某甲、黄某乙等人经常在一起,在当地也形成了一股势力。2015年下半年,何某乙、罗某丙等人嫉妒周某甲的“打渔店”生意好,且其经营的“打渔店”多次被公安机关查处,便怀疑是周某甲等人举报所致,遂准备对周某甲实施报复。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因何某乙、罗某丙等人持铁锤冲到周某甲的“打渔店”进行打砸,周某甲、曾某甲便纠集韩某甲、毛某甲、毛某乙、罗某甲等20余人,持管杀刀等凶器冲到罗某丙、何某乙等人所在的“九龙台球厅”与其发生械斗。此后,两个团伙为逞强斗狠、称霸一方,多次在公共场所斗殴,各有损伤。曾某甲、周某甲等人因敢打敢杀,在酿溪镇当地形成了一股恶势力,而罗某甲、毛某乙、毛某甲、韩某甲、谢某甲等人亦更加紧密地追随曾某甲和周某甲。

2016年3月,周某甲因开设赌场被抓,其姐夫罗某乙在周某甲的“打渔店”原址开办了“天龙寄卖行”。2016年下半年,周某甲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即负责管理“天龙寄卖行”,并经常容留团伙成员在其店内吃喝玩乐。与此同时,为维持团伙成员的日常开销,曾某甲相继在酿溪镇柘溪村村民家中开设赌场。2016年9月,闵某某(另案处理)因在曾某甲的赌场输了钱,借故殴打了曾某甲。后曾某甲、周某甲纠集罗某甲、韩某甲等20余人持枪及管杀刀报复闵某某,曾某甲朝闵某某开了一枪,造成无辜群众黄某甲被击伤。后由曾某甲姐夫江某甲赔偿了黄某甲13.8万元,摆平了此事。曾某甲团伙动辄纠集数十人持械寻仇,敢于在大庭广众之下开枪且未受到法律追究,使得该团伙恶名更盛,在新邵县酿溪镇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2016年,曾某甲、江某甲意欲插手酿溪镇土桥社区的基建工程,孙某乙、温某甲、孙某丙、曾某丙(均为土桥社区人)等人也想从这些项目中获取利益,遂加入了曾某甲团伙。曾某甲向工程老板何某甲、曾某丁、杨某甲等人提出在安置地工程项目中占干股,被多数股东拒绝后,便改为要求投资占股。为获取经济利益,曾某甲应当地工程老板的邀请,多次亲自出面或派人充当“地下出警队”,帮工程老板了难,然后收取相应报酬。2017年10月,新邵县党校工程遭到当地居民阻工,工程老板刘某甲请曾某甲出面解决,曾某甲遂安排韩某甲、毛某乙等人强行将阻工群众拖离现场。2017年12月,酿溪镇辉耀农庄修建围墙时与当地居民胡美容等人产生纠纷,应辉耀农庄老板潘某某的请托,曾某甲立即带领韩某甲、谢某甲、陈某甲等人赶到工地,对胡某某等人进行威胁恐吓。

2017年6月,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柑子塘村村民喻某某在本村开设赌场。为向邵阳市区扩张势力,曾某甲安排谢某甲等人到喻某某的赌场收取“保护费”未果,曾某甲遂召集罗某甲、谢某甲、毛某乙、孙威、“某妹子”(另案处理)等10余人,携带管杀刀来到柑子塘村,后与对方发生火拼,造成团伙成员谢某甲、毛某乙等12人受伤。谢某甲等人被送至新邵县中心医院后,为笼络人心,周某甲火速赶到医院,为受伤人员支付医药费,打了独自逃离现场的“某妹子”两个耳光,并将其驱逐出团伙。

2017年夏,曾某甲、周某甲团伙成员纷纷加入互联网社交平台“快手”,并统一冠以“天龙传媒”为首字的昵称。至此,以曾某甲、周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罗某甲、江某甲、韩某甲、毛某甲、毛某乙、谢某甲为骨干成员,以孙某乙、温某甲、孙某丙、曾某丙、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孙威及唐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均另案处理)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社会闲散人员称该组织为“天龙集团”。

在与该组织争斗过程中,何某乙、罗某丙、钟某甲、黄某乙、蔡某某、雷某甲、钟某乙等人亦发展成为为非作恶的恶势力团伙,并自称“忠义堂”。

曾某甲等人为了扩大组织的影响力,在“快手”平台上频繁上传该组织使用枪支、刀具等暴力、刺激和吃、喝、玩、乐等享受场面的视频,引诱未成年人加入该组织。黄某丙本系曾某甲小弟,在“快手”平台兴起后,通过“快手”网罗了韩某乙、韩某丙(均另案处理)等未成年人,自称为“领袖”团伙,为“天龙集团”服务。社会闲散人员张某乙以同样方式在“快手”平台纠集了谢某丁、曾某丁等人组建“尊天命”团伙。后张某乙通过黄某丙积极向曾某甲等人靠拢,参与了该组织数起暴力犯罪,两人逐渐成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使得该组织势力逐步壮大。

曾某甲、周某甲组织、领导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下属的“尊天命”和“领袖”团伙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成员,并肆意在新邵县职中、新邵县八中等学校发展成员多达上百人,对在校学生形成控制并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严重破坏了当地学校的教学秩序,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下半年,曾某甲等人多次纠集数十名新邵县职中在校学生参与聚众斗殴,罔顾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发给管杀刀、砍刀等凶器,利用这些学生为其组织冲锋陷阵。2017年9月27日,曾某甲、孙某乙在邵阳市江北“希腊神话”KTV与人发生矛盾,遂纠集毛某甲、毛某乙、韩某甲、罗某甲等人,通过黄某丙、张某乙从新邵县职中纠集10余名在校学生,驱车前往“希腊神话”参与斗殴。2017年11月,张某乙因殴打骨干成员毛某甲的表弟而被驱逐出组织,张某甲逐渐替代了张某乙在新邵县职中的“大哥”地位,成为该组织骨干成员。

2017年12月27日晚11时许,曾某甲召集组织成员20余人,并通过张某甲纠集新邵县职中学生30余人,在酿溪镇政务中心前与何某乙团伙发生大规模械斗,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曾某甲、周某甲组织、领导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层级分明,有不成文的帮规约束其组织成员,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骨干成员罗某甲、江某甲、韩某甲、毛某甲、毛某乙、谢某甲、张某甲直接听命于曾某甲和周某甲,下层组织成员必须遵从上级成员的号令。曾某甲在实施犯罪前会对组织成员进行训话,周某甲会对违反组织规矩的人“清理门户”;而遵守组织规矩的人,则能得到物质奖励或者工作安排。

该组织为壮大其经济实力,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在该组织形成及发展过程中,周某甲通过开设“打渔店”、“天龙寄卖行”积累了原始资本,为组织成员聚集提供场所;曾某甲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组织“地下出警队”插手经济纠纷,以达到聚敛钱财维系该组织正常运转的目的;江某甲则以其个人经济实力为组织成员犯罪善后,为该组织保驾护航。

该组织因敢打敢杀在新邵县酿溪镇一带恶名极盛,严重扰乱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该组织通过对在校学生形成控制并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严重破坏了当地学校的教学秩序,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为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其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中,聚众斗殴犯罪11起,寻衅滋事犯罪1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3起,非法持有枪支4支等。

聚众斗殴罪

1.2017年6月,喻某某等人在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柑子塘村开设赌场,曾某甲安排谢某甲等人前往该赌场收取保护费,未果。6月26日19时许,曾某甲纠集谢某甲、罗某甲、毛某乙、陈某乙、谢某乙、刘某乙、谢某丙、黄某丙、龙某甲、刘某丙、孙威与“某妹”(身份未查明)等人,并准备了20多把管杀刀前往赌场准备强行收取保护费。当曾某甲等人到达赌场外时,对方开枪射击,致谢某甲、谢某乙、黄某丙等人受伤,曾某甲等人四处逃散。经鉴定,谢某甲、谢某乙、黄某丙的损伤构成轻伤,龙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 2017年9月27日晚10时许,曾某甲在邵阳市江北“希腊神话”KTV找到开设“卡红”网络赌博的合伙人廖某甲,曾某甲要求廖某甲赔偿开设“卡红”时所亏损的资金,廖某甲不从,曾某甲、孙某乙等人即对廖某甲进行殴打。因担心廖某甲喊人帮忙,曾某甲又纠集谢某甲、罗某甲、毛某乙、毛某甲、韩某甲、张某乙、黄某丙、李某甲、谭某某、孙某丁、谢某乙、谢某丁、孙威等20余人前往希腊神话准备斗殴,但因故双方没有发生斗殴。

3. 2017年11月28日,何某乙在酿溪镇长龙酒店殴打了曾某甲妻子张某丙,曾某甲遂数次与何某乙约架。2017年12月27日晚,曾某甲纠集了毛某乙、毛某甲、韩某甲、谢某甲、江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李某甲、蒋某甲、孙某乙、温某甲、曾某丙、黄某丙、唐某甲、谢某乙、曾某丁、孙威等数十人到新邵县职中附近的英俊驾校集合,并准备了4支枪、数十把管杀刀和口罩,同时让张某甲从新邵县职中纠集了28名在校学生(均系未成年人)。曾某甲在英俊驾校对参与人员统一训话,要求职中学生打架时不要怕,只管向前冲。随后,曾某甲等50余人分别搭乘江某甲、孙某乙、曾某丙、温某甲、曾某丁等人驾驶的车辆满城寻找何某乙,最终曾某甲与何某乙约定在新邵县政务中心花坛处斗殴。当晚11时许,曾某甲、谢某甲、毛某乙、陈某甲持枪,毛某甲、韩某甲、谢某乙、李某甲、唐某甲等数十人持管杀刀并佩戴口罩先行赶到政务中心。当何某乙、钟某甲、黄某乙、蔡某某、雷某甲、钟某乙与唐某丙、吕某某、孙某丁(均另案处理)手持管杀刀赶过来时,曾某甲首先朝对方开了一枪,随后双方发生大规模械斗。斗殴中,黄某乙、钟某甲、李某甲等人被砍伤,温某甲驾车撞倒何某乙,曾某甲、毛某乙等人随即持管杀刀围住何某乙一顿乱砍。经鉴定,何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

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其中第1起、第3起为违法行为)

1. 2016年下半年,聂某某、曾某戊、曾某甲合伙经营土桥碎石场,经营期间,曾某甲与曾某戊就碎石处理问题产生矛盾。2017年5月28日,曾某甲组织江某甲、李某甲、罗某甲、谢某甲、张某甲、毛某甲、毛某乙、黄某丙、唐某甲、韩某丙、谢某丙、孙威等20余人到碎石场装运碎石,遭曾某戊及其父母阻拦,后罗某甲、李某甲、唐某甲、谢某甲等人将前来劝阻的曾某己的小车拦住,对曾某己实施言语威胁,并将曾某己的小车砸坏。

2. 新邵县酿溪镇“胖子婆饭店”所在楼房的产权所有人系杨某乙和杨某丙两姐妹。后杨某乙因欠罗某甲220万元债务,遂将其一半产权转让给罗某甲。另一半产权所有人杨某丙与罗某甲因房屋产权和“胖子婆饭店”租金问题发生纠纷,罗某甲遂想将饭店砸掉,让杨某丙也收不到租金。2017年12月16日晚,罗某甲在“天龙寄卖行”当着周某甲的面告诉唐某甲、封某某、孙威要去砸“胖子婆饭店”的计划,随后给了唐某甲、封某某、孙威三人各1000元,并给每人发了一个口罩。罗某甲要周某甲安排车送唐某甲等人去“胖子婆饭店”,周某甲遂安排韩某甲去接送罗某甲、唐某甲、封某某等人。当晚11时许,韩某甲驾车将罗某甲、唐某甲等人送到“胖子婆饭店”,唐某甲、封某某、孙威三人蒙面持刀冲进店内,将门窗、冷藏柜等物品砸烂。经鉴定,“胖子婆饭店”被损坏财物价值3340元。

3.2016年9月10日,江某甲与刘某丁、艾某某从刘某己、刘某戊手中承包了黄家坝坝加油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因需要投入资金进行整改升级,刘某己找江某甲等人试图解除承包合同,遭江某甲拒绝。2017年12月26日,刘某己、刘某戊在对加油站整改施工时,江某甲通过曾某甲纠集了韩某甲、毛某甲、陈某乙、李某甲等人,又通过李某甲纠集了唐某甲、孙威等人,通过张某甲从新邵县职中纠集10余名学生到加油站阻工。刘某己报警后,韩某甲等人各自离去。后因畏惧曾某甲、江某甲等人的势力,刘某己赔偿江某甲等人违约金、油料损失、其他损失共计80000余元,另赔偿江某甲个人经济损失10000元。

2019年4月10日,孙威主动至新邵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入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丁、艾某某、雷某乙、何某丙、杨某戊等人的证言;

3.共同作案人曾某甲、周某甲、罗某甲、李某甲、唐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孙威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威参加以曾某甲、周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他人的纠集下多次实施持械聚众斗殴,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希腊神话KTV”聚众斗殴案中,孙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孙威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孙威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威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本案中所有涉案人员均已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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