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孙娟娟,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庄**号。被告人孙娟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被告人孙娟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娟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孙娟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孙娟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孙娟娟到沛县张寨泰山庙彭某某的卫生室内盗窃现金100余元。
2.2019年12月份一天的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娟娟到沛县张寨泰山庙东侧孟某某的商店内盗窃现金400余元。
3.2020年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娟娟到沛县
张寨泰山庙张某某的小货车内盗窃现金200余元。
4.2020年1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娟娟到沛县
张寨泰山庙孙某甲家盗窃现金1000元。
5.2020年1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娟娟到沛县张寨镇孙范庄孙某乙家,盗窃五星黑马牌红色电动两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娟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娟娟的供述和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娟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娟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娟娟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娟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青松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娟娟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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