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663号
被告人孙媛媛,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105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翔,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媛媛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孙媛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孙媛媛先后租赁本市葛阳路**楼**层办公室、花山区**小区**村**栋**室从事POS机代理业务。后孙媛媛以王某某的名义分别在上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各申办了1台POS机。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孙媛媛使用该2台POS机为黄某某、杨某某等人养卡、套现共计7488800元,获利1万余元。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孙媛媛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POS 机、热敏纸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POS机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媛媛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媛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媛媛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74888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媛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媛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妍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媛媛现被羁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7册(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