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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子成龙盗窃案)_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孙子成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9********,彝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孙子成龙因犯有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子成龙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孙子成龙在山东省阳谷县金谷小区以翻窗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从1号楼一单元102室盗得现金三百五十元钱;202室盗得现金五百多元。从2号楼2单元202室盗得现金四千多元、201室盗得现金三千多元和一块欧米伽手表,手表经鉴定价值三万五千五百元。2019年8月6日孙子成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子成龙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什布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子成龙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各一卷一册、视频资料四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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