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孝天,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组**号。被告人孙孝天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解回再审,羁押在灌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孝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晚,被告人孙孝天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至灌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窃取被害人陆某某五只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1证人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证言;
1被害人陆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孝天供述和辩解;
5.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定[2019]129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孝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孝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孝天归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孝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孝天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孝天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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