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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孝昌、潘大伟等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558号 

被告人孙孝昌,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30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2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大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因犯盗窃罪,2009年4月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号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路**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孝昌、潘大伟、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李千仞、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17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潘大伟、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孝昌、潘大伟、谢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德感街道、滨江新城等地通过夹钳剪断电线、美工刀剥线的方式多次盗窃电缆线,其中被告人孙孝昌、潘大伟涉案金额人民币161786元,被告人谢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94648.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孝昌、潘大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彭园区响堂路路口,盗窃路口下埋的单芯路灯电缆线1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36 元。

2.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孝昌、潘大伟在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团结南路,多次盗窃路灯杆下的电缆线共1050 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491元。

3.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孝昌、潘大伟、谢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滨洲东路乾和珑湾附近多次盗窃路灯电缆线共1200米,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参与盗窃电缆线47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16416 元,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参与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429.6 元。

4.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孝昌、潘大伟在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圣泉南路锦荣府后方路边,多次盗窃路灯电缆线115 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5034 元。

5. 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孙孝昌、潘大伟、谢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金融后援中心园区,多次盗窃双福金融后援中心园区一区、二区铜芯电缆线2070米、防水电缆线6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30158元。

6.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孝昌、潘大伟、谢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温家店附近,盗窃两根路灯杆之间的路灯电缆线12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895元。

7. 2019年10 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孙孝昌、潘大伟、谢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园区平兰路,多次盗窃平兰路路边路灯粗铜芯电线共2700米、细铜芯电线共3870米,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参与盗窃了粗铜芯电线1650米、细铜芯电线2220米。2019年11月28日,被盗电线中的粗铜芯电线150米、细铜芯电线120米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依法扣押。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96856元,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参与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7166 元。

2019年11月28日12时许,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房内将被告人孙孝昌、潘大伟抓获。2019年11月28日12时许,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路**楼附近公厕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潘大伟、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缆线的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扣押笔录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孝昌、潘大伟、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大伟、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孝昌、潘大伟、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孙孝昌、潘大伟涉案金额人民币161786元,被告人谢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94648.6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大伟、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大伟、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大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爱苹

检察官助理秦竟超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孝昌、潘大伟、谢某某现均羁押在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四百三十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十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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