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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孟孟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当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3月7日起在其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镇的家中组织人员赌博,2019年3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查获并收缴赌资1329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杨

检察官助理:于铭赫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2.预审卷宗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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