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孙宇,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村**组**号。2002年因盗窃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5年因抢劫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8年7月,因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孙宇窜至绥化市北林区万成佛具店内,盗走二楼办公桌上杜某某的OPPO A5手机一部。价值600元。
2.2019年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孙宇窜至绥化市北林区欧美木门商店,盗走办公桌上于某某的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价值500元。
3.2019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孙宇窜至绥化市北林区佳禾木门商店内,盗走放在办公桌上步某某的苹果6 PLUS手机一部。价值900元。
4.2019年6月1日4时许,被告人孙宇窜至绥化市北林区金星网吧内,盗走67号电脑桌上的孔某某的华为mate 20 pro手机一部。价值2500元。
5.2019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孙宇窜至绥化市北林区8号桌球俱乐部内,盗走二楼沙发上周某某的小米X6手机一部。价值900元。
6.2019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孙宇窜至绥化市北林区腾达复印社内,盗窃复印桌上曲某某的VIVO X6手机和黑色挎包,逃离现场后被被害人及时发现,手机当场返被害人,挎包被其用衣服包裹未被发现后盗走,包内有现金300余元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手机价值200元。
7.2019年6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孙宇窜至绥化市北林区晟鑫汽车修配厂内,盗走沙发上夏某某的小米5手机一部。价值200元。
8.2019年6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孙宇窜至到绥化市北林区北二西路爱港丽丝干洗店内,盗窃柜台上刘某某的华为mate9手机一部。价值800元。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
综上,被告人孙宇盗窃8起,涉案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6600元。
被告人孙宇对指控 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接受案件登记清、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破案经过、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盗窃现场监控截图、扣押返还清单等;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步某某、孔某某、夏某某、周某某、杜某某、曲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宇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宇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宇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在犯罪属累犯,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宇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内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世宏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孙宇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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