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号牌云H1****白色五菱牌小汽车在恩平市**镇**花园工地的钢铁棚中盗窃钢筋680公斤后离开,并于次日早上9时许驾驶上述车辆将被盗钢筋拉至恩平市**镇**废铁场进行贩卖,共得赃款1530元;
同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再次驾驶上述车辆从上述钢铁棚中盗窃钢筋660公斤,并于次日早上再次将被盗钢筋拉到洪发废铁场进行贩卖,共得赃款1485元;
同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又一次驾驶上述车辆到上述钢筋棚进行盗窃时被该工地的工作人员发现,随后被告人孙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及已搬运到车辆上的钢筋。经称量,被告人孙某某本次盗窃的钢筋重量为1088公斤。
同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前往恩平市圣堂派出所处理其被扣押的车辆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7日,恩平市公安局将1088公斤钢筋返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三次盗窃钢筋共计2428公斤,共获利3015元。经恩平市物价部门认定,被盗钢筋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00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相关书证;
3证人全某某、吴某甲、李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茂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