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112号
被告人孙宏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社区**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宏伟涉嫌盗窃罪,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宏伟伙同他人在本市洪山区**街**内,用钢筋钳割断该工地电梯井内电缆45米后盗走并销赃挥霍。经鉴定,上述电缆价值人民币79.93元/米。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孙宏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赃物未能起获,部分赃款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对案笔录、被盗电缆统计表、物资计划分配表、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宏伟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市洪山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宏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宏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岚
2021年2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孙宏伟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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