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孙宏国,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孙宏国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孙宏国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宏国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孙宏国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宏国,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0时左右,被告人孙宏国通过手机招妓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何某某至扬州市邗江区江阳西路丽晶公寓A座215-A室。被告人孙宏国自称是警察,以被害人何某某卖淫要将其带至派出所为由,敲诈勒索其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宏国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宏国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报警录音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宏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宏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伟
2020年3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孙宏国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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