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孙宝秋,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县,住吉林省辉南县**镇**村**屯。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宝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曰10时许,被告人孙宝秋伙同张某某(已判刑)窜至大石桥市**开发区**村李某某家中入户盗窃。二人在室内正在实施盗窃时被返回家中的李某某等人发现,张某某被当场抓获,孙宝秋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袁某某、白某某、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孙宝秋供述和辩解、同案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6.现场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宝秋以非法占有为目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宝秋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宝秋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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