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孙宪明,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现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2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宪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宪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图财,2019年以来,被告人孙宪明数次实施入户盗窃行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16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2日02时许,被告人孙宪明采取推门入户的方式进入长沙市高新区和馨园C区4栋1202室,将放置在客厅桌子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003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
2、2019年10月19日02时许,被告人孙宪明再次采取推门入户的方式进入长沙市高新区和馨园C区3栋1402室,将放置在客厅桌子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857元的苹果6Plus手机和一台价值人民币1307元的苹果平板电脑盗走。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孙宪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从被告人孙宪明处查获的现金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宪明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照片等勘验等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宪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宪明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宪明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八千元以下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璇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宪明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