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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小宁、董祥勇诈骗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523号

被告人孙小宁,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6********,汉族,大专文化,暂住本市相城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号),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孙小宁曾因吸毒于2009年10月13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曾因吸毒于2018年2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治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孙小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祥勇,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号,无业。被告人董祥勇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9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董祥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小宁、董祥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4月18日、7月2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于2019年5月3日、7月18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害人罗某某因需要借款,经人介绍后认识被告人孙小宁、董祥勇。被告人孙小宁、董祥勇为罗某某联系到牛某某、钟某某夫妇,以先过户再办理贷款付车款的方式,由牛某某、钟某某出资31万元购买一辆雷克萨斯轿车后过户给被害人罗某某,再由罗某某向牛某某、钟某某出具33万元的借款协议,并将该车质押在牛某某、钟某某处。之后被告人孙小宁、董祥勇以罗某某名下的车辆为罗某某办理借款手续。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孙小宁、董祥勇带罗某某至本市盛博广场“小鱼车贷”公司,以雷克萨斯车的钥匙、产权证为抵押,借款人民币5万元。罗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其余钱款由孙、董二人平分。后该雷克萨斯汽车由牛某某、钟某某夫妇开回。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孙小宁、董祥勇为归还上述5万元借款,让牛某某、钟某某将雷克萨斯车开至本市相城区繁花中心,由罗某某以该车为抵押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实际得款人民币98000元。其中,66000元用于归还“小鱼车贷”的借款,罗某某得款人民币4000元,其余28000元由孙、董二人获得。孙小宁、董祥勇虚构车辆必须停放在繁华中心才能获取借款的事实,阻止牛某某、钟某某夫妇开回该雷克萨斯汽车。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董祥勇联系张某某,由罗某某再次以雷克萨斯汽车为抵押,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65000元,实际得款150000元。其中100000元用于归还陈某某,罗某某得款人民币5000元,董祥勇得款人民币45000元后,向孙小宁转款人民币10000元。张某某借出款项后,将该雷克萨斯车辆开走停放于本市何山路百润发附近。

后因罗某某一直未付车款,牛某某、钟某某在得知车辆被开走后,自行找到车辆,并支付167000元从张某某处赎回车辆,并将该车过户至钟某某名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材料、扣押清单、银行转账记录、案发经过、等;

2.证人牛某某、钟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小宁、董祥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祥勇、孙小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晓丹

2019年9月12日

附:

    1.两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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