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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小平、薛峥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公刑诉〔2017〕168号

被告人孙小平,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9001********283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古交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号,暂住山西省古交市****局宾馆背后出租屋。l998年1月20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1月17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2月4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2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薛峥,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23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阳高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单元**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1996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8年12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9月l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小平、薛峥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孙小平、薛峥二人来到本市小店区***超市,进入超市后二人分头伺机盗窃。l5时47分许,孙小平从超市内尾随被害人穆某某至超市南大门门口处时,盗窃穆田田的一部OPPO手机,得手后,孙小平将手机关机交给薛峥。17时30分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居然之家门口附近将孙小平、薛峥二人抓获,当场从薛峥身上查获被盗的OPPO手机。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86元。现手机已追归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小平、薛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8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锦萍

2017年2月16日

附:本案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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