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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小恒抢劫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经刑诉〔2018〕7号

被告人孙小恒,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小恒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孙小恒因经济拮据产生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念头。当晚,孙小恒在台州市黄岩区城区一公园边,拦下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浙JT****),开往黄岩区沙埠镇。当车开到沙埠镇佛岭公路南朱村路段时,孙小恒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架在周某某脖子上索要钱财,遭周某某反抗,孙小恒持刀对周某某颈部、肩部进行捅刺,致周某某右颈部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孙小恒在安徽省涡阳县站前西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流动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葛某某、曹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苏某某、孙某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孙小恒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手印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小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持刀捅刺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荣军

2018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讯问光盘肆张。

3.物证折叠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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