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8〕1635号
被告人孙小棚,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因盗窃,于2014年1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小棚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孙小棚窜至晋江市**镇**村“******”店后门内楼梯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捷安特”牌ATX750型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33元。2017年7月20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村“***”网吧内抓获被告人孙小棚。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小棚处扣押到上述被盗自行车,发还被害人。
2.2018年5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孙小棚窜至晋江市**镇**路**号院子内,盗走被害人苟某某停放的一辆“善悦”牌喜俊型两轮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33元。2018年5月14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村***一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孙小棚。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胡某某处调取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并发还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小棚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等笔录:证人胡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孙小棚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小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小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小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8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小棚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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