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43号
被告人孙岩,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宇,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5200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日逮捕期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岩、张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孙岩、张宇使用QQ聊天工具采取冒充淘宝客服的手段,以淘宝刷单后办理退款为名在互联网上多次实施诈骗,其中,孙岩采取上述方式先后骗取他人人民币410877.73元,张宇采取上述方式先后骗取他人人民币162739.57元。二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孙岩通过QQ收到张某甲(另案处理)推送的位于重庆九龙坡区的被害人何某某的QQ号码,至2020年4月11日,孙岩冒充淘宝客服,以淘宝刷单后办理退款为由,伙同张某甲先后多次骗取了被害人何某某的人民币395879.16元,被告人张宇在明知孙岩正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银行账户收取被骗人民币36000元;
2.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张宇通过QQ收到其上家推送的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被害人祝某某的QQ号码,其后张宇冒充淘宝客服,以淘宝刷单后办理退款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祝某某的人民币21976元;
3.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张宇通过QQ收到其上家推送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的被害人张某乙的QQ号码,其后张宇冒充淘宝客服,以淘宝刷单后办理退款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张某乙的人民币39000元;
4.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张宇通过QQ收到其上家推送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被害人杨某某的QQ号码,其后张宇冒充淘宝客服,以淘宝刷单后办理退款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人民币15000元,事成后张宇又将被害人杨某某的QQ号码推送给徐某某(另案处理)继续实施诈骗,由徐某某冒充财务经理再次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人民币14567元,诈骗成功后张宇获得相应返利;
5.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张宇通过QQ收到其上家推送的位于云南省元江县的被害人李某某的QQ号码,其后张宇冒充淘宝客服,以淘宝刷单后办理退款为由,欲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钱财,因被害人李某某警觉未再按张宇的要求实施操作而未得逞;
6.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张宇通过QQ收到其上家推送的位于山东省安丘市的被害人张某丙的QQ号码,张宇随后将被害人张某丙的QQ号码推送给QQ号为1902642644的使用人实施诈骗,由该人冒充淘宝客服,以淘宝刷单后办理退款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张某丙的人民币11197元人民币,诈骗成功后张宇获得相应返利;
7.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宇通过QQ收到其上家推送的位于云南省腾冲市的被害人邓某某的QQ号码,其后张宇将被害人邓某某的QQ号码推送给孙岩实施诈骗,孙岩又将被害人邓某某的QQ号码推送给马某某(另案处理)实施诈骗,由马某某冒充淘宝客服,以淘宝刷单后办理退款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邓某某的人民币10000.57元;
8.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宇通过QQ收到其上家推送的位于天津市的被害人丁某某的QQ号码,其后张宇将被害人丁某某的QQ号码推送给孙岩实施诈骗,孙岩又将被害人丁某某的QQ号码推送给马某某实施诈骗,由马某某冒充淘宝客服,以淘宝刷单后办理退款为由,骗取了被害人丁某某的人民币4998元;
9.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宇通过QQ收到其上家推送的位于宁夏自治区中卫市的被害人王某某的QQ号码,其后张宇将被害人王某某的QQ号码推送给QQ昵称为“防门小6”的使用人实施诈骗,由该人冒充淘宝客服,以淘宝刷单后办理退款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人民币10001元,诈骗成功后张宇获得相应返利。
2020年4月24日和7月28日,公安民警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分别将被告人张宇、孙岩抓获归案,张宇、孙岩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送案件通知书、支付宝账户主体信息、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主体信息、银行账户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说明、抓获经过、案件侦破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马某某、吴某某、董丽丽、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祝某某、张某乙、杨某某、李某某、张某丙、邓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岩、张宇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记录、扣押清单;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岩、张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孙岩骗取他人人民币410877.73元,被告人张宇骗取他人人民币162739.5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岩、张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岩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宇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平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岩(电话1844544****)、张宇(电话1834568****)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7张;
3.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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