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1023号
被告人孙岳,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6********,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甲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本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岳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9日、2018年4月24日、2018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岳利用其控制经营的天津市*甲有限公司从天津*乙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购进工业氧气,之后以该工业氧气冒充医用氧气向天津市*丙医院、天津*丁医院、天津*戊医院有限公司、天津*己医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庚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自2014年4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孙岳向天津市*丙医院销售假冒的医用氧气价值158700元人民币;自2014年4月至2017年1月,向天津*丁医院销售假冒的医用氧气价值6660元人民币;自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向天津*戊医院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的医用氧气价值7080元人民币;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向天津*己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的医用氧气价值27240元人民币;2016年9月向天津市*庚医院销售假冒的医用氧气价值6100元人民币。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孙岳在本市西青区*甲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
3.证人张某某、卜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孙岳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岳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张驰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岳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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