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孙巧宏,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营**号。被告人孙巧宏曾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3月21日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孙巧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0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巧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04月25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05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0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5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巧宏虚构投资迈皋瑞福城、明发财富中心、双龙大道、宏图地产等土石方工程项目需要打点费、保证金,使用伪造的土石方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以投资分红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和韩某某共计人民币49万元(以下币种同),其中韩某某被骗10万元。案发前,孙巧宏父亲代其还款57000元和电脑等物品。
2019年08月23日,被告人孙巧宏虚构能够调用渣土车施工,以缴纳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圣某某人民币19950元。
2019年12月03日,被告人孙巧宏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景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李某某、姜某某、孙某某、沈某某、莫某某、赵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韩某某、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巧宏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巧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6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巧宏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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