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常平,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新昌县**镇**村**路**号。2011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0月28日因盗窃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常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孙常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进入新昌县**街道***村***路***号,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进入二楼租户凌某某房间,窃得软壳阳光利群香烟一条、金耳钉一副、银耳环一副、银戒指一枚、一元硬币二十余个。后又用同样手段进入一楼张某某房间,未发现有价值物品,遂翻墙原路离开。1月30日上午,将金耳钉以300元的价格卖于林某某经营的**黄金店。经新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849元。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孙常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子、金耳钉等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林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某、张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孙常平的供述及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常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常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对被告人孙常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新刚
附:
1. 被告人孙常平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