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孙平清,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7********,汉族,高中文化,荆州市荆州区**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金维,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4********,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3日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12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71********,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村**组,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平清、胡金维、李某某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26日至5月26日、自2019年6月25日至7月25日);因案情复杂,2019年8月25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经微信联系,被告人孙平清以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通过夹带的方式寄递至深圳市贩卖给陆某某。
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路附近,以1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孙平清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被告人孙平清经微信联系,于同日在荆州市荆州区**路**速递**代理点,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冰毒)中2克、1克、2克,分别通过夹带的方式寄递至浙江省嘉兴市、安徽省合肥市、海南省琼海市,贩卖给崔某某、杨某甲、张某某,从中获利1000元。2018年12月19日及2018年12月20日,崔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分别在取涉案快递时被所在地公安机关查获,涉案快递中分别藏有疑似冰毒2包、1包、2包。经鉴定,上述涉案疑似冰毒5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0.94克和0.87克、0.58克、0.93克和0.93克,共计净重4.25克。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胡金维在荆州市荆州区**水库附近,将甲基苯丙胺(冰毒)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颗,以5500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孙平清,从中获利100元。被告人孙平清经微信联系,于同日在荆州市荆州区**路**速递**代理点,将上述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颗,通过夹带寄递的方式贩卖给赵某某时,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民警抓获,民警从涉案包裹中查获疑似毒品3包。经鉴定,涉案疑似冰毒1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20.06克;涉案疑似冰毒1包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涉案疑似麻古1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89克。上述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1.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崔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孙平清、胡金维、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平清贩卖毒品36.2克、运输毒品31.2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金维贩卖毒品26.9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4.2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金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亚平
2019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孙平清、胡金维现羁押于湖北省石首市看守所,被
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
联系方式1887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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