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798号
被告人孙延佳,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延佳曾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孙延佳现因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延佳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孙延佳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李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延佳,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3时左右,被告人孙延佳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沭阳县金鑫驾驶员培训学校,采取撬锁入室的方式,将该校报名大厅内一只“威润斯”牌保险柜盗出,随后运至他处撬开保险柜,将保险柜内价值2856元化妆品盗走;随后又步行到官墩乡尤庙村,将程某某面包车副驾驶座上的上衣口袋里的210元人民币和6元美钞盗走。
2019年4月6日凌晨2时50分左右,被告人孙延佳醉酒后又到官墩乡官墩街李某某家门口,将李某某停在家门口的一辆苏L******宝骏560汽车及车内一只钱包里的250余元现金盗走,当其驾驶该车行至龙庙镇依龙工贸服饰厂北面的205国道1054K+590米处时,撞在国道中间的隔离带上,致该车严重受损及自己头部受伤;3时40分许,其又翻墙进入月龙沙停车场盗窃一辆龙工牌L******型轮式装载机时被当场抓获。
经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孙延佳盗窃的苏L******宝骏560汽车及“威润斯”牌保险柜价格共计47500元人民币,龙工牌L******型轮式装载机价格为95000元人民币;经对孙延佳酒精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后对其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孙延佳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沃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孙延佳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7.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8.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延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延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延佳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延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19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延佳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