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孙延安,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6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路**号楼**单元**楼**号。1981年1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7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繁塔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延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孙延安在河南省开封市14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后赃款挥霍。经开封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
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将被告人孙延安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延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延安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延安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孙延安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皇甫忠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延安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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