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建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孙建会,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林西县人,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停车场**侧**房。无业。2014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宋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罪、孙建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下午,宋某某(2003年10月16日出生)至林西县体育公园篮球场,将周某某放于篮球场边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牌X9型手机盗走。4月13日上午,宋某某找被告人孙建会帮助其售卖该手机,被告人孙建会明知该手机系盗窃所得,持该手机至林西镇十字街西侧“赵某甲二手手机店”,以150元价格将该手机售卖。后孙建会通过微信转账给宋某某100元。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玫瑰金色vivo牌X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20年4月15日下午,宋某某至林西县体育公园篮球场,将姚某某放于篮球场边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牌Y85A型手机盗走。4月16日上午,宋某某找被告人孙建会帮助其售卖该手机,被告人孙建会明知该手机系盗窃所得,持该手机至林西镇十字街西侧“赵某甲二手手机店”,以200元价格将该手机售卖。后孙建会微信转账给宋某某100元。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玫瑰金色vivo牌Y85A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

3.2020年4月23日下午,宋某某至林西县体育公园篮球场,将徐某某放于篮球场边的一部蓝黑渐变色oppo牌A7X型手机盗走。当天晚上宋某某找孙建会帮助其售卖该手机,被告人孙建会明知该手机系盗窃所得,持该手机至林西镇十字街西侧“赵某甲二手手机店”,以300元价格将该手机售卖。后孙建会通过微信转账给宋某某200元。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蓝黑渐变色oppo牌A7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4.2020年4月27日下午,宋某某至林西县体育公园篮球场,将赵某乙放于篮球场边的一部黑色vivo牌X21型手机盗走。后宋某某找被告人孙建会帮助其售卖该手机,被告人孙建会明知该手机系盗窃所得,持该手机至“丁某某二手手机店”,以400元价格将该手机售卖。后孙建会通过微信转账给宋某某260元。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认证,被盗黑色vivo牌X2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发还给赵某乙。

5.2020年5月2日,宋某某至林西县体育公园篮球场,将苏某某放于篮球场边的一部黑色iphone11型手机盗走。后宋某某找被告人孙建会帮助其售卖该手机,被告人孙建会明知该手机系盗窃所得,与宋某某至“赵某甲二手手机店”欲变卖未果。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认证,被盗黑色iphone1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发还给苏某某。

综上:被告人孙建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6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丁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4.孙建会的供述;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建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建会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建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建会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