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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建伟放火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孙建伟,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盗窃,于2012年10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放火,于2019年6月24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建伟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孙建伟在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超市一楼消防通道处,使用打火机将地上的废木料、塑料管、废纸等物品点燃,致使商场及消防通道产生大量浓烟,多处感烟探测器预警,顾客被紧急疏散。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当日将孙建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建伟供述;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宋某某证言;3、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提取经过、110报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伟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永中

检  察  员:员凤皎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孙建伟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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