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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建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孙建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制品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日常事务负责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至1月8日临时羁押在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建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孔宁(另案处理)系济南****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孔宁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登记成立济南****制品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由其担任负责人,同时安排被告人孙建军负责毕节分公司日常事务。2019年1月至9月,孔宁与孙建军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安排公司业务员在七星关区城区散发宣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2%的月利率及各种优惠活动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25人吸收资金59.61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56.6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款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建军与孔宁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金必思

检察官助理:李晓悦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建军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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