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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建奎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孙建奎,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70********,汉族,小学文化,宁波市**水会服务员,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路**号。被告人孙建奎曾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流氓、盗窃,于1996年8月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流氓罪、抢劫罪,于199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曾因盗窃,于2017年9月被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孙建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建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日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建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孙建奎使用其前期窃取的8张未被激活的苏果超市购物卡,谎称上述购物卡为未使用的全新购物卡,在本市玄武区**广场**银行门口,将上述8张购物卡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沈某某,得款后逃匿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孙建奎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果超市购物卡8张;

2.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礼品卡盘点表、卡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建奎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建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建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建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剑超

检察官助理:孙乾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建奎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9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苏果超市购物卡8张。

6.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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