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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建平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孙建平,男,汉族,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41967********,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孙建平曾因盗窃,于2013年10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3年11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4年10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盗窃于2014年11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5年3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5年8月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6年9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7年6月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九日;曾因盗窃,于2017年7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行政拘留九日;曾因犯放火罪,于1990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强奸罪、流氓罪,于1993年12月10日被原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减刑,于2013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伍佰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 11月13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建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晚,被告人孙建平到宿迁市宿城区宝龙后街**服装店西侧街面,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时,将被害人李某某衣服上两个口袋内现金人民币280元盗走。

另查明,被告人孙建平于2020年7月2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孙建平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平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波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居住地,电话1520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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