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建洪诈骗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151号 

  被告人孙建洪,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村**栋**单元**室,现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路**房。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建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0日,在淮北市相山区**路**酒店附近,被告人孙建洪冒充淮北市**集团公司**部工作人员,以采购工作服的名义骗取冯某某软盒中华香烟3条,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3条香烟价值人民币2100元;

    2、2020年6月11日,在淮北市相山区**宾馆附近,被告人孙建洪冒充淮北市**集团公司**部工作人员,以采购工作服的名义骗取殷某某软盒中华香烟4条,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4条香烟价值人民币2800元;

    3、2020年6月15日,在淮北市相山区**宾馆附近,被告人孙建洪冒充淮北市**集团公司**部工作人员,以采购工作服的名义骗取李某某软盒中华香烟2条、硬盒中华香烟2条,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4条香烟价值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尺寸表、合同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殷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建洪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建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建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孙建洪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